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各地都出台了哪些措施?

今年以来,很多地方通过规范保证金收取和清理保证金收取违规做法来优化营商环境。本专题汇总了这些地方的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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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保证金收取,各地都出台了哪些措施?

今年以来,很多地方通过规范保证金收取和清理保证金收取违规做法来优化营商环境。本专题汇总了这些地方的政策和措施。

广西:强化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精神,细化政府采购活动执行要求,明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并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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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推广投标(履约)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根据《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收取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中要求参加谈判或者询价的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参照执行)、履约保证金不搞“一刀切”,应当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一律不得收取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诚信管理系统,推进采购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对诚信记录好的免收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额度),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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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和采购包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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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采购人、代理机构开展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自查自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保证金管理,规范保证金收退流程,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及时上缴不予退还、无人认领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相关规定,除建设工程项目外,严禁收取货物和服务项目质量保证金。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积极推广电子保函,支持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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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1%

严格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关限额和退还规定,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建筑业企业可采取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纳各类保证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工程项目已提供履约担保或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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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信用等级为A级的投标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

​自2022年9月1日起,对在我区参与政府采购信用评价且信用等级为A级的投标供应商,各级采购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为其免收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此类供应商投标时应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展示的A级信用等级截图作为信用保证证明。未参与我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或初次在宁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信用等级可视为A级,享受免收投标保证金政策。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下的投标供应商,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的,应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收取方式。自治区及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于2022年8月20日之前做好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报名确认流程优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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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严格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

​通知明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项目估算价的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在书面合同订立之日起5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回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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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鼓励采购人对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政府采购保证金相关事项的通知》,提出鼓励采购人对中小微企业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未按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启动投标保证金自动退还机制将保证金原路退至投标供应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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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招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日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减少工程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的通知》(鄂公采函〔2022〕22号),要求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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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1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试行免缴投标保证金

根据通知,2022年7月20日后,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及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试行免缴投标保证金。自治区招投标各行政监管部门要完善标准招标文件,并会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将标准招标文件嵌入在交易系统中。

另外,通知要求,加快推行电子保函制度。投标人可通过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系统,采用电子保函(保单)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保单)方式具体操作规则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另行制定,并在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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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限时退还违规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

​《通告》规定了限时退还保证金的五种范围:一是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收取的投标保证金达到退还标准仍未及时退还的;二是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达到退还标准仍未退还的;三是中标、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达到退还标准仍未退还的;四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超过3%的部分;五是电子卖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框架协议等方式实施采购,违规收取了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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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子保函替代保证金为企业减负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一直存在缴纳现金保证金总量大、返还周期长的问题,加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影响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部署要求,省政务办牵头,全面推进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各地建立投标电子保函平台,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无缝衔接,投标企业直接申请电子保函,“足不出户”实现“全程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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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下旬开启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

上海市财政局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本市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上海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开展本市政府采购保证金专项监督检查.

根据《通知》,本次监督检查项目范围是截至2022年6月30日尚未退还保证金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除外)以及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发生保证金收取或退还的政府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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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鼓励免除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鼓励招标人免除中小企业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2号),提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参与投标的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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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可减免投标保证金

进一步完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管理,发挥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奖励、惩戒作用,形成企业违法违规的警示和预警机制,真正实现招标投标违法当事人“一地受罚、处处受制”。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鼓励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结合项目特点,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可减免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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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鼓励根据情况免收中小企业履约保证金

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近期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切实履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降低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支持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完善监管机制提升政策执行实效五个方面发力,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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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支持,《政策措施》提出,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升级“苏采云”信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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