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强化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管理
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和退还。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精神,细化政府采购活动执行要求,明确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并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